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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肖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3197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街道办事处******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20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6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23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某,曾用名肖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811980********,汉族,小学文化,经商,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乡**村**组**号,现住武冈市**办事处**村**组。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20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肖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时间分别为2019年12月16日至2019年12月30日、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2日晚上武冈市木材市场起火,住木材市场旁边的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肖某某等人的房屋受损。陈某甲、陈某乙、肖某某等人因不满政府对他们的生活补助等,2018年8月31日15时40分左右,陈某甲、陈某乙、肖某某三人和一些亲属一起来到武冈市政府门口堵门。陈某甲将一辆蓝色电动摩托车横放在市政府大门中间,将大门堵住。武冈市公安局副局长邓某某经过市政府大门时对陈某甲等人进行劝阻,遭到众人的围攻,市委政法委工作人员谭某某开车进市政府大门时遭到陈某甲阻拦,谭某某下车去移开堵门的摩托车时,陈某甲推了谭某某一把,将谭某某推倒在摩托车上,谭某某与陈某甲发生争执推搡,肖某某、陈某乙发现后,与陈某甲等人对谭某某进行围殴,追打,致现场秩序严重混乱。经鉴定,谭某某损伤构成轻微伤,邓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资料、疾病诊断书等书证;证人毛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谭某某、邓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肖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肖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陈某甲、肖某某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联系电话:1552609****)、陈某乙(联系电话:1387424****)、肖某某(联系电话:1310709****)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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