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19〕40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5********,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南县人,个体工商户,住临沂市河东区**街道**村。因涉嫌绑架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21998********,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县人,务工,住十堰市郧阳县**镇**村。因涉嫌绑架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曾用名孟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5198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务工,山东省济阳县人,务工,住济南市济阳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绑架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75********,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南县人,务工,住临沂市河东区**街道**村。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董某某、刘某某涉嫌绑架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绑架罪
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董某某预谋绑架被害人蔡某某以勒索财物,由陈某甲准备电棍、手铐、催泪喷射器等工具,三被告人于2019年6月13日至17日,多次窜至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五金城山东博骏机电焊割设备有限公司附近,盯梢、跟踪蔡某某预趁机作案。同年6月17日18时许,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民警将盯梢中的被告人陈某乙、董某某抓获。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1、2019年5月21日前后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董某某、刘某某等人结伙窜至山东省沂南县岸堤镇四新村东高台地位置,盗掘东周至明清时期古文化遗址(包括古墓葬)。
2、2019年6月1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刘某某等人结伙窜至沂南县铜井镇铜井东南村以东、铜汉庄村西北位置,盗掘汉代中型贵族墓葬,窃取三级文物西汉时期四乳四虺纹铜镜一件、一般文物研磨石一件。
3、2019年6月14日至15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董某某、刘某某等人结伙窜至沂南县铜井镇新王沟村、界湖街道布稻囤村西南桃树林位置,盗掘汉代古墓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搜查、辨认笔录;证人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董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董某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董某某、刘某某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追究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董某某的刑事责任,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董某某犯数罪且所犯绑架罪系犯罪预备,应当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广栋
2019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董某某、刘某某现押临沂市看守所;
2、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量刑建议书四份;
4、三级文物四乳四虺纹铜镜、一般文物研磨石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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