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Z87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3195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县**局退休干部,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住广东省新丰县**路**巷**号**栋**房,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经韶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3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经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逮捕。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乙,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住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路**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经韶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3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经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逮捕。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丙,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31984********,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住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大道东**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韶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3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逮捕。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丁,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3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住广东省新丰县**路**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韶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3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逮捕。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陈某丙、陈某丁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丁、陈某丙在理解和接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现本院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四人相约去打猎,陈某丁驾驶其本人的墨绿色报废越野车搭载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到新丰县黄礤镇,在前往新丰县黄礤镇的途中使用陈某丙所持有的气枪猎捕到两只斑鸠,到新丰县黄礤镇西莲寺旁的山坡上,使用陈某甲、陈某丙的枪支猎捕到五只雉鸡。猎捕到的雉鸡、斑鸠被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四人分了食用,其中一只雉鸡和两只斑鸠存放在陈某丁所经营的石材厂厨房冰柜。
2、2020年5月份,被告人陈某丁驾驶其墨绿色报废车搭载被告人陈某丙到新丰县马头镇,由陈某丙使用其本人所持有的气枪猎捕到二只“小田鸡”以及一只斑鸠,该三只动物与2020年3月份到新丰县黄礤镇所猎捕一只雉鸡和两只斑鸠一起由陈某丁存放于其所经营的石材厂厨房冰柜,经韶关市野生动物种类鉴定,送检的三只斑鸠、二只“小田鸡”、一只雉鸡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3、2020年5月22日10时许,韶关市新区分局民警在新丰县**路**巷**号**小区门口抓获外出狩猎回来的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二人,并当场从陈某甲身上查获一支枪形物品以及子弹形物品20发,随后分别在新丰县**路**号陈某乙家、新丰县**镇**村**队**号陈某丙妹夫家查获二支枪形物品,经广东省韶关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持有的枪形物品1支C202005005001是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的枪支,子弹形物品20发C202005005002均为具备弹药性能的运动长弹;陈某乙持有的枪形物品1支C202005006001为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的制式枪支;陈某丙持有的枪形物品1支C202005007001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的枪支。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丁、陈某丙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无视国家法律,违反狩猎法规,使用枪支非法狩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他们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取得持枪资质,非法持有壹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他们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环境资源,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雨兰
检察官助理:陈嘉琪
2020年9月27日
附件:侦查卷宗叁册、证据目录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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