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1197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阳西县**镇**村委会**村**号之一,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阳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3日被阳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阳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5日被阳西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1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阳西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阳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3日被阳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阳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5日被阳西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1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阳西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阳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3日被阳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阳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5日被阳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至1月22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等人在阳西县**镇**村委会**村**号之一陈某甲家中以“大吃小”的方式开设赌场从中获利,被告人陈某甲提供赌博场所等,被告人陈某乙负责放风等,被告人陈某丙负责抽水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 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与辩解;4.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以营利为目的,参与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艺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换押证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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