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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狮检六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永春县,现住永春县**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永春县,现住永春县**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广东省陆丰市,现住陆丰市**镇**村**巷**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陈某丙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予以并案审查。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6日、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2020年4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陈某甲在福建省石狮市**镇**道**号**栋**号其经营的**茶庄利用六合彩接受不特定多数人投注,并上报给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经查,被告人陈某甲至被抓获时接收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35万余元。

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陈某乙在福建省永春县**镇**村利用六合彩接受不特定多数人投注。被告人陈某乙至被抓获时共接收被告人陈某甲上报的投注金额人民币16万元,接收其他人投注金额人民币2万元,共计人民币18万元。

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陈某丙在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路**号共接收被告人陈某甲上报的六合彩投注金额人民币18万元,并将上报投注金额的10%作为被告人陈某甲的报酬。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10月15日在石狮市**镇**道**号**栋**号**茶庄被公安人员抓获,现场扣押手机一部、麻将两副。被告人陈某乙于2019年10月22日在永春县**号楼**号被公安人员抓获,现场扣押手机二部。被告人陈某丙于2020年1月22日在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县**镇被公安人员抓获,现场扣押手机一部。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退出赃款人民币2.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作说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陈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等笔录:石狮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及证人曹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进行开设赌场,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丙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狮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晋荣

检察官助理  梁广为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永春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66590****),被告人陈某乙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永春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66594****);被告人陈某丙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巷**号(联系电话:13411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扣押于石狮市公安局的涉案财物请依法判处。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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