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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镇**村委**村**号,于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曲靖市森林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镇**村委**村**号,于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曲靖市森林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丙,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镇**村委**村**号,于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曲靖市森林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森林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20年2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至今,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共同出资,采取轮流经营管理的方式创办曲靖市麒麟区东山镇三转弯采石场,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取得林地征占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改变被占用林地的用途进行石料开采,造成林地被毁坏。经云南省曲靖麟森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为13.21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合同书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将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辉武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曲靖市麒麟区东山镇石头寨村委会石头寨村102号,联系电话:1376966****;被告人陈某乙现住曲靖市麒麟区**镇**村委**村**号;联系电话:1592489****;被告人陈某丙现住曲靖市麒麟区**镇**村委**村**号,联系电话:13988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量刑建议书七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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