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31978********,汉族,**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永兴县,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均为永兴县**镇**村**组**号,非××代表,非××委员,非中共党员,有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安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安仁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31973********,汉族,**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永兴县,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均为永兴县**镇**村**组**号,非××代表,非××委员,非中共党员,有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安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安仁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31981********,汉族,**文化程度,个体户,出生地湖南省永兴县,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均为永兴县**镇**村**组**号,非××代表,非××委员,非中共党员,有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安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安仁县看守所。
本案由安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4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告人陈某乙商量到安仁县城偷摩托车,乘坐被告人陈某丙驾驶的湘******大众朗逸小轿车于25日凌晨1时许到达安仁县城,三被告人开车在县城寻找行窃目标,在五一北路一街道旁发现被害人李某乙的一辆红色豪爵女式摩托车,陈某乙负责望风,陈某甲负责撬锁,但未撬开,两人就步行继续寻找了被害人刘某某的一辆三轮摩托车,陈某乙负责望风,陈某甲负责撬锁,撬开锁后陈某乙发动摩托车,驾驶这辆三轮摩托车来到之前未撬开的摩托车旁,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一起将红色豪爵女式摩托车抬到了三轮摩托车上,陈某乙驾驶三轮摩托车,陈某甲乘坐陈某丙小车跟在后面返回永兴县城。陈某甲以2800元价格将偷来的女式摩托车卖给同村村民陈某某,陈某乙以2180元价格将偷来的三轮摩托车卖给何某某。
2、2020年4月11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告人陈某乙商量到安仁县城偷摩托车,乘坐被告人陈某丙驾驶的湘******大众朗逸小轿车于12日凌晨1时许到达安仁县城,三被告人开车在县城寻找行窃目标,在**花园小区内发现被害人陈某乙的一辆红色本田女式摩托车,陈某乙负责望风,陈某甲负责撬锁,但未撬开,两人就又上陈某丙的小车寻找行窃目标,在五一北路与八一路交汇处红路灯路口发现被害人欧某某的一辆蓝色三轮摩托车,陈某乙负责望风,陈某甲负责撬锁,撬开锁后陈某乙发动三轮摩托车,驾驶这辆三轮摩托车到达之前未撬开的女式摩托车旁,陈某甲、陈某乙将女式摩托车抬到了三轮摩托车上,陈某乙驾驶三轮摩托车,陈某甲乘坐陈某丙小车跟在后面返回永兴县城。陈某甲以3000元价格将偷来的女式摩托车卖给曹某某。经鉴定,上述被盗的四辆摩托车总价值人民币268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微信支付明细、电话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车辆信息、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李某乙、欧某某、陈某戊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李某甲、何某某、曹某某、陈某丁、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安价认定[2020]12号、13号、14号、1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681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丙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阳春柏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现羁押在安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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