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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等人诈骗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公诉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4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永州市道县人,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永州市道县人,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永州市道县人,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丁,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永州市道县人,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戊,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5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永州市道县人,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己,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65********,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永州市道县人,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4日、2020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4日被告人陈某甲得知岑天河项目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已经下来了,只有茶山的两亩征地款没有发,便找到陈某乙、陈某己、陈某戊、陈某丁、陈某丙等人谎称是田广洞村10组村民代表,向田广洞村村支书陈某庚、村长陈某辛、村会计义某某骗取属于田广洞村集体所有的两亩茶山的征收土地补偿款43200元,被告人陈某甲、陈某己、陈某戊、陈某乙、陈某丙每人分得6000元,被告人陈某丁分得7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陈某己、陈某戊、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均已将诈骗所得退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庚、陈某辛、义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己、陈某戊、陈某丁、陈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己、陈某戊、陈某丁、陈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田广洞村10组代表,诈骗集体所有土地征地款43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甲积极实施犯罪,系主犯,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乙、陈某己、陈某戊、陈某丁、陈某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己、陈某戊、陈某丁、陈某丙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将诈骗所得退回村委会,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乙、陈某己、陈某戊、陈某丁、陈某丙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判处陈某乙、陈某己、陈某戊、陈某丁、陈某丙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海涛

检察官助理:张杨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己、陈某戊、陈某丁、陈某丙现被取保候审(陈某甲:19631045;陈某己:18374516;陈某丁:1521163****;陈某乙:1346939****;陈某丙:1511160****;陈某戊:1877412724);

2.侦查卷三册,光碟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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