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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龚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公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三宝”、“三哥”,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栋**号。2003年4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9年8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陈某乙,绰号“大大”、“陈大大”,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栋**号。无前科。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龚某某,女,绰号“媚姐”,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0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株洲市芦淞区**栋**,现住株洲市芦淞区**栋**号。无前科。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因患病于同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暂不收押,于同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依法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1月20日、2020年1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17日、2020年1月17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年底,被告人陈某甲与“小**”(外号、姓名不详)、“琴**”(外号、姓名不详)在株洲市天元区紫竹名园临街面开麻将馆。2018年“小**”、“琴**”先后退出全部股份,被告人陈某乙、被告人龚某某、刘某某(已逮捕,另案处理)先后入股该麻将馆与被告人陈某甲合伙开设赌场(陈某甲占股40%、陈某乙、龚某某、刘某某各占股20%)。赌场经营方式为“转转”麻将,24小时营业,每天四场,每人每场抽水人民币200元,赌注金额为放炮350元、暗杠每人100元、自摸每人400元。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龚某某、刘某某分两组轮流管理赌场。自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陈某甲、陈某乙、龚某某、刘某某非法营利共计人民币1866359元。

另依法查明:2019年7月23日,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时现场收缴赌资94165元、扣押龚某某所有的用于记载、存储赌场每日收入、开支图片的蓝色华为手机一台。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龚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唐某某、孙某某、柳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龚某某的供述;5、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龚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龚某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湘军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现羁押于株洲市看守所;被告人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73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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