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19〕55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住鄂州市**小区**。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住鄂州市**小区**。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5月10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信用卡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两次(自2019年7月3日至2019年7月31日、2019年8月27日至2019年9月23日),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份,被告人陈某乙以被告人陈某甲的名义在中国**银行大冶支行办理一张信用卡,授信额度人民币10万元,随后被告人陈某乙将此事告知被告人陈某甲。被告人陈某乙拿到该信用卡后正常消费使用,至2015年12月1日该卡透支人民币99999.78元(本金加利息、滞纳金),之后再无还款记录。经银行多次催收仍未偿还。
经大冶诚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截止2017 年11 月7日,该信用卡透支本金余额人民币99977.78 元,手续费22元,利息人民币43744.94元,滞纳金人民币5845.80元,合计未还人民币149590.52元。2018 年5月15 日、5月23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已还银行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被害单位报案材料、催款信息材料、信用卡申请资料、消费清单、停机记录、还款凭证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某的证言;3.冯亮、陈某丙、陈某丁的证言;4.大冶诚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石爱珍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现取保候审在鄂州市**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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