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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协助组织卖淫案)(公开版)_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某甲,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住******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漳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漳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住**镇**栋**室,2009年12月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漳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1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陈某乙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5日至2019年1月24日间,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受“冯总”(在逃,另案处理)雇佣在漳浦县**镇“回家商务酒店”3楼其经营的组织卖淫场所协助组织卖淫。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该酒店一楼大厅门口接待嫖客,引导嫖客到三楼卖淫窝点进行有偿性服务,并在微信里发些招嫖广告等;被告人陈某乙在该酒店三楼接待嫖客到房间,然后带卖淫女过来房间供嫖客挑选,用微信收取嫖资、偶尔记账等事务。2019年01月24日凌晨0时许,漳浦县公安局民警在该酒店三楼现场查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的吕某某、王某甲、林某某、蒙某某及已付款准备嫖娼的王某乙、王某丙、薛某某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陈某丙、薛某某、王某乙、穆某某、王某丙、蒙某某、林某某等10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漳浦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受雇佣,协助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陈某乙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和有前科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小琳

检察官 黄梅君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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