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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合同诈骗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三部刑诉〔2020〕685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811996********,汉族,大专文化,长沙*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员工,户籍在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组**号。

被告人陈某乙,女,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811996********,汉族,中专文化,*甲公司员工,户籍在湖南省**镇**村**组**号。

上列两名被告人均于2020年4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8月18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7月起,湛小虎与刘伟、聂飞等人(均另案处理)经共谋,租赁湖南省长沙市**大厦**座**室场地,分别以*甲公司、长沙*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名义实施“投资诈骗”活动,即雇佣并指使业务员撒网式拨打电话,冒充知名证券公司员工向客户虚假荐股、并进一步诱骗客户添加微信后加入“荐股群”。一旦达到入群人数目标,湛小虎、刘伟等人即将该“荐股群”交付给上家,并由上家在群内进一步以虚拟币投资等为饵诱使客户下载指定的APP并充值投资,后采用关闭取现通道、关闭APP平台等手法非法占有客户钱款。

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受刘伟、湛小虎等人雇佣,先后进入*乙公司、*甲公司担任业务员,并按照上述模式实施“投资诈骗”。经核查,陈某甲共计拨打诈骗电话四千余人次,陈某乙共计拨打诈骗电话三千余人次,违法所得均为人民币1万余元。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人员抓获;次日,被告人陈某乙被公安人员抓获。二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在家属帮助下退赔了各自的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何某某等人的陈述及相关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证实被害人被骗取钱款的事实。

2.公安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湛小虎等人将“荐股群”交付后,上家在群内进一步以虚拟币投资等为饵诱使客户下载指定APP并充值投资,后采用关闭取现通道、关闭APP平台等手法非法占有客户钱款的事实。

3.关联案件被告人刘伟、聂飞、湛小虎等人的供述,相关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刘伟、聂飞、湛小虎等人分别以*乙、*甲公司名义雇佣并指使业务员陈某甲、陈某乙等人,撒网式拨打电话、冒充知名证券公司员工、向客户虚假荐股、并进一步诱骗客户添加微信后加入“荐股群”,再由上家实施诈骗行为的事实。

4.相关工资单及审计人员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在*乙、*甲公司工作期间的业绩数及违法所得情况。

5.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证实其二人对参与拨打诈骗电话的事实供认不讳。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本院出具的扣押文书等,证实两名被告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到案经过及退赔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梦梦

检察官助理:叶子祥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现均羁押于静安区看守所(南部)。

2.侦查卷宗一册、《情况说明》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案犯身份卡》二张,《换押证》二份。

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各二份。

6.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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