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二部刑诉〔2019〕50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76********,汉族,大专文化,建始县政协**,系湖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建始县,住建始县邺州**宿舍,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恩施市公安局执行,同年3月29日经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4月25日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柯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51970********,汉族,小学文化,系湖北**市场总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街道**组**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镇**小区, 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抓获,同年4月27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恩施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75********,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系湖北**市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建始县,住建始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2月1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恩施市公安局执行,同年5月6日经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6月3日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和柯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30日、9月30日两次退回恩施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恩施市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8月30日、10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湖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4月11日,被告人陈某甲为**,负责公司全面事宜,被告人柯某某为**部总监,被告人陈某乙为**部**,负责市场业务,公司股东分别为恩施林业文化博物园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建始县**制造有限公司、湖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018年3月,被告人陈某甲按照被告人柯某某和陈某乙介绍的销售模式联系恩施硒行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李某某制作了硒都购物中心网站。经营**会员在一款类似手机淘宝的硒都购物中心网站注册,注册时**自取名称,获得系统生成的**编号,填写身份证号码、手机号、银行卡号等资本资料,选择交纳1000元、8000元、16000元、32000元成为相应的普卡、银卡、金卡、钻卡后,公司通过后台向**拨付相应金额的积分(1元相当于1积分),*甲下线**,则普卡、银卡、金卡、钻卡每天分别按照所购产品金额的0.55%、0.5%、0.45%、0.4%提现,上限为购买产品金额的两倍。**如果发展下线**,可以通过系统设置的开发奖、销售奖、组织奖等动态奖获得奖励,*乙下线**,按照下线**缴纳入会费赠送推荐人50%至70%的购物券积分,该积分只能在商城兑换产品,每次适用购物券积分的50%至70%,剩余的需要再支付现金,销售奖即层碰奖,**销售**,继续发展**购买公司产品,**两个**(包含本人)所购产品最低金额的50%发放一次性奖金,组织奖即**最多可以获得十层直推奖,*丙下线**,*丁下线**,以此类推至第十层,奖金按照所直接推荐**购买产品金额的15%作为量碰奖,但已经计入层碰奖的不再计算量碰奖。**每天获得以上奖金不得超过自己所购买产品的金额,总额不得超过自己所购买产品金额的七倍,所有奖金由系统自动生成,均为“秒到日结”,提现的日期为星期一至星期五,提现时需要交纳奖金的5%作为手续费、18%作为购物积分返还给购买产品的客户、12%作为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
公司成立后,被告人陈某甲、柯某某和陈某乙以销售硒产品、微型光伏电站、被动式木屋为由,利用硒都购物中心网站设置的“静态奖”、“动态奖”(包括开发奖、销售奖、组织奖、互助奖、管理奖)发展**并对**进行管理,实施缴纳入门费形成上下级关系,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吸纳了大量客户到公司投资注册**并发展下线,并没有真实产品交易。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2018年5月以来,湖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共按上述方式发展**4202人(其中钻卡2685人、金卡1080人、银卡23人和普卡414人),共计27层,网站**总计向网站充值现金券23183197元,其中1065名**通过不同银行卡提现,累计提现金额为14977607.56元。
被告人陈某甲在担任湖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期间,实际管理、经营公司整体经营运转,并负责对硒都购物中心网站的管理。被告人陈某甲伙同被告人柯某某、陈某乙,利用硒都购物中心网站,以销售硒产品、微型光伏电站、被动式木屋为由,发展**并对**进行层级管理,实施缴纳入门费形成上下线关系,通过“静态奖”、“动态奖”“推荐奖”的形式进行奖励,没有真实的产品交易。在经营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甲提供其个人和两个公司(陈某甲个人所有)账户实施作案,并利用邹某某的名义注册**账号,在整个网络层级关系中处于第2层,下线层级25层,下线总人数达3716人,非法获利341800元。
被告人柯某某利用在建始永恒太阳能公司工作过的便利,将该公司的大量客户介绍到湖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从中牟利,直接参与了硒都购物中心网站及运营模式的设计,与陈某乙共同负责市场,通过讲课等形式向客户虚假宣传,并利用杨某某的名义注册**账号,在整个网络推荐关系中处于第3层,下线层级24层,下线总人数达3530人,非法获利387503.82元,利用杨某某的名义注册**账号,在整个网络推荐关系中处于第4层,下线层级21层,下线总人数达274人,非法获利190194.24元,两个注册**账号非法获利共计577698.06元。
被告人陈某乙在担任湖北**市场部**期间,实际负责市场**的招募,并对湖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硒都购物中心网站(该网站主要从事对**的注册、层级、提现进行管理)进行管理维护,通过静态奖、推荐奖、动态奖的形式进行奖励,没有真实产品交易,并负责**奖励、提现的审批核发,利用刘某某名义注册**账号,在整个网络推荐关系中处于第2层,非法获利65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和扣押笔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和公司出具收据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刘某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丁、刘某戊、周某某等人的陈述;4.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讯问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6. 被告人陈某甲、柯某某、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柯某某、陈某乙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会费或者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廖军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柯某某、陈某乙现被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叁份。
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光盘拾肆张。
恩施市公安局从被告人柯某某妻子杨某某处扣押汽车壹辆,现存于恩施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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