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19〕41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90********,汉族,广西藤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梧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梧州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95********,汉族,广西藤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梧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梧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17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和陈某丙(另案处理)来到藤县**镇**村“**顶”蔡某某户的责任山,三人在山上各自用打火机点燃了多处杂草进行炼山,由于风大造成跑火引发山林火灾,烧毁了附近的山林。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为5.85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因过失引起山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为5.85公顷,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被告人陈某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被害人获得了赔偿,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崇兼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藤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广西藤县**镇**村**组**号。
2、刑事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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