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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一部刑诉〔2020〕52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11197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镇**村**号,现住址北京市房山区**镇**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5196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镇**街**号,现住址北京市房山区**街道**园**号楼**单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系姐弟关系。2020年8月9日15时许,在北京市房山公安分局琉璃河检查站,被告人陈某甲因其父亲检查站被例行核查身份,强行闯入治安岗亭内,对现场民警、辅警进行谩骂、殴打,在民警控制陈某甲过程中,陈某乙推搡、阻拦民警依法传唤陈某甲,两人的行为导致辅警李某某在右侧前臂软组织损伤、民警王某某右侧面部软组织损伤、辅警宋某某左上侧胸部软组织损伤。

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于2020年8月9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某、齐某某、宋某某、闫某某、张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姜某某、陈某丙的证言;3.鉴定意见:鉴定书;4.书证: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证明;5.其他证明材料:“110”接警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人员基本信息、网上对比工作记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通录像、监控录像、讯问录像、询问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暴力袭击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晋霞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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