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怀检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住仁怀市**镇**组**社区**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8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住仁怀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8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乙与穆某某系夫妻关系,婚后二人生于一子陈某丙。后穆某某与程某某发生关系并于2018年9月22日穆某某生育一子取名陈某丁,后陈某乙将陈某丁交给程某某抚养并将陈某丁的出生医学证明交给程某某。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陈某乙与陈某戊、陈某己等人从穆某某处强行将陈某丁带走,穆某某随即打电话报警,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解救陈某丙。仁怀市公安局高大坪派出所接警后经协查和走访得知,陈某丁被带至仁怀市**镇**区廖某某及陈某甲家,经仁怀市公安局高大坪派出所协调,仁怀市公安局二合派出所将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廖某某、陈某甲及小孩带至仁怀市公安局二合派出所,仁怀市公安局高大坪派出所警官罗某某带领警员赶到二合派出所,就小孩陈某丁的抚养权问题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双方情绪激动,在场的廖某某提出小孩不交出来,在场的陈某戊当即上仁怀市公安局二合派出所二楼告知正在照看小孩的陈某甲,罗某某及其他警员随即赶到二楼,要求陈某甲将小孩交与穆某某先行抚养,陈某甲拒不交出小孩,随即罗某某上前强行控制陈某甲,陈某甲用嘴咬罗某某右手臂,并在现场高喊警察打人了,陈某乙在此过程中冲上前去用脚踢罗某某大腿等部位,在公安民警控制陈某乙的过程中,陈某甲乘机进入派出所一房间并将房门反锁。后在警察的要求下,主动开门接受调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到案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认罪悔罪。另查明:1.陈某乙系左手四级残疾,穆某某系盲人,且系本市精准扶贫户;2、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疾病证明书、门诊病历、调解意见书、DR检测报告单、收养协议、出生医学证明、到案经过、范进必查工作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接处警登记表、证明、贫困户信息表、残疾证复印件;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顾某某、陈某丙、陈某丁、廖某某、王某某、程某某、穆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制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讯问同步录音路线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明知警察在执行职务,采用暴力方式阻止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对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采用暴力袭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均系初犯,且到案后均对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乙系残疾人、且系精准扶贫户的情节,建议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考虑;被告人陈某甲在本案发生前接受公安民警安排照顾小孩,在本案妨害公务的过程中系临时起意的情节,建议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元良
检察官助理 张玉立
2021年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