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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妨害公务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7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潼南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镇**村**社(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2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合川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路**锦**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与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时代唱吧”唱歌时,陈某乙酒后打砸店内财物。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歌乐山派出所接警后,民警韩某某、辅警王某甲到现场对陈某乙进行劝解。但陈某乙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并挑衅、推搡民警。在民警劝解无效将陈某乙带离的过程中,陈某乙击打王某甲背部。陈某甲阻挠增援民警邹某某带离陈某乙,并用手击打邹某某头部,至其左侧头面额部软组织伤。

2019年11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在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歌乐山派出所被山洞派出所民警带回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照片、伤情照片、门诊病历、接警记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尹某某、陈某丙、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邹某某、韩某某、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与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对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单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红彬

检察官助理:卫天婴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98303****;被告人陈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65058****;

2.案卷材料二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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