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8〕191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5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镇**村**村**号。因容留他人吸毒嫌疑,于2018年8月1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号。因容留他人吸毒嫌疑,于2018年8月1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0日21时,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商定,共同出资购买毒品并支付房间费用,邀请他人吸食毒品。被告人陈某甲预定了珠海市香洲区**酒店KTV**房间,并向被告人陈某乙支付1500元作为购买毒品以及订房费用,被告人陈某乙购买毒品及支付剩余费用。后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共同邀请陈某丙、谢某某、梁某某、杨某某、冯某某、刘某某共六人前往上述房间一同吸食含甲基苯丙胺等成分的液体(俗称“开心水”)。

2018年8月11日0时,民警在上述房间抓获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及吸毒人员陈某丙、谢某某、梁某某、杨某某、冯某某、刘某某,并查获吸毒工具玻璃瓶一个、密封小袋一个。经检测,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等8人的尿样对甲基苯丙胺(冰毒)、MDMA(摇头丸)均呈阳性反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陈某丙、谢某某等人的证言;3.微信转账记录、现场照片等书证;4.物证;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莹

代理检察员:黄河集

2018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2册、说明1份、光盘1张随案移送;

3.作案工具手机3部、玻璃瓶1个、密封小袋1个现被扣押于珠海市公安局拱北派出所,请一并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