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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株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株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县检公诉刑诉〔2019〕2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现住株洲市渌口区**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株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8日被株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现住渌口区**镇**村**组**号,2009年6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4日被株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8日被株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与谭某某系前男女朋友关系,在谈爱期间陈某甲欠谭某某的债务未还清,2018年12月28日14时许,谭某某和朋友齐某某驾驶白色福特牌轿车(湘******)到陈某甲家讨要债务。陈某甲得知谭某某找人一起来讨要债务,遂纠集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在逃)二人,由陈某乙准备一把斧子,陈某丙准备一把“管刹”和一把砍刀,三人到陈某甲家等谭某某等人过来。齐某某、谭某某开车到达陈某甲家门口后,双方还未进行交谈,陈某丙持“管刹”将齐某某的轿车前挡风玻璃等多处砸坏,接着,陈某丙用“管刹”手把对齐某某手臂进行殴打,在齐某某逃跑的时候,陈某甲、陈某乙上前追赶齐某某。经株洲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的车辆损坏总价格为14943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砸车辆(照片);2.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齐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等证据。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两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分主从,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小云谭飞

2019年3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现羁押于株洲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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