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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未检刑诉〔2019〕5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3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9年10月1日被依法刑事拘留 2019年11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乙,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 2019年11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与同案人陈某丙、陈某丁、刘某甲(以上三人已归案另案处理)等一行8人驾驶三辆125摩托车持四根钢管从**圩往**村方向行驶。在***路口至***村口路段行驶时,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一行八人使用摩托车车灯闪晃对向戴某甲(15岁)、郭某甲(15岁)、朱某甲(15岁)、曾某甲、林某甲、戴某乙(以上三人已判决)一行6人驾驶的摩托车实施挑衅。看到对向戴某甲等人驾驶的摩托车用车灯同样闪晃挑衅后,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将对向戴某甲等人驾驶的摩托车实施拦截。截停后,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等人手持钢管追逐戴某甲等人,后陈某甲、陈某丁、刘某甲、陈某丙和陈某戊使用工具任意打砸损毁戴某甲的摩托车,造成戴某甲的摩托车受损。经鉴定,戴某甲的摩托车被破坏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3、同案人陈某丙、陈某丁的供述和辩解;

4、受害人戴某甲的陈述;

5、证人曾某甲、戴某乙、林某甲、郭某甲、朱某甲的陈述;

6、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材料

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8、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扣押决定书、清单,书证物证制作说明、指认照片;

9、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10、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与同伙持凶器随意追逐他人,并打砸他人摩托车,造成他人财物受损价值共计人民币192元,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川

2019年12月20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计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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