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寻衅滋事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61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71974********,汉族,初中肄业出租司机四川省简阳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本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902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四川省简阳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1月11日告知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方元路汇融广场路段,因错车问题与被害人姚某某发生争吵并打架,后被告人陈某甲电话邀约被告人陈某乙帮忙。被告人陈某乙到达现场后,将所驾驶车辆横停在该路段,堵住姚某某车辆。随后二被告人分别手持木棍和铁棍对姚某某进行殴打,并对姚某某的车辆进行打砸,造成姚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经鉴定,姚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车辆被损坏部位市场价格为4219元。经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交警大队调取该路段监控证明,二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该路段拥堵长度约1千米,拥堵时间约24分钟。

2020年7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经民警传唤后到大丰北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辨认笔录、证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谅解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及打砸车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基于同一犯罪故意,共同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印梦婕

2020年1120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1066****)。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