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寻衅滋事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19〕102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路**号。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路**号。

上列两被告人均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逮捕。同年12月11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16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30日至同年10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3月18日上午,时任汕头市潮南区**镇**社区居委主任的被害人陈某丙乘坐由被害人靳某某驾驶的粤DLS****号牌的黑色皇冠小轿车前往**居委会,准备主持召开居民代表会推选新一届居委会选举委员会成员。上午8时某某,粤DLS****号牌小轿车驾驶至**居委会大门时被多人拦截、围堵。同案人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等人(在逃)在现场带头辱骂、恐吓陈某丙、靳某某,不让陈某丙乘坐的小轿车进入居委会,其中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在现场拍打陈某丙乘坐小轿车车头盖并辱骂陈某丙。期间,陈某丙、**居委会工作人员多次拨打电话报警。当日上午10时左右,**镇政府有关领导、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对陈某丁等人进行劝解。陈某丁等人提出要确认陈某丙、靳某某手机中无拍摄现场视频才能让陈某丙离开,陈某丙、靳某某被迫交出手机由陈某丁等人检查。至当日上午10时许,经确认手机没有现场视频,在陈某丁示意下,在场围堵人员才离开现场,陈某丙乘坐的小轿车才能进入**居委会。

由于同案人陈某丁等人拦截、辱骂、恐吓行为,严重影响被害人陈某丙、靳某某的工作、生活,也导致**社区当天准备召开的居民代表会议推选选委会无法正常召开,加剧该社区换届选举工作的难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有关证实材料等;

(2)证人陈某丁、陈某庚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丙、靳某某的陈述;

(4)同案人陈某丁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结伙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绪高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现被监视居住;

2、主要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九册;

3、U盘一个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