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公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8195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住惠来县岐石镇**管区某某**巷**号,因涉嫌赌博罪,经惠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被惠来县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25日被惠来县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8195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住惠来县**镇**乡**号**,因涉嫌赌博罪,经惠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被惠来县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25日被惠来县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26日至同年6月11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与同案人陈某戊(已判刑)、陈某已(已判刑)、陈朱某某(另案处理)为牟利,合伙做庄家在惠来县岐石镇**村大祖祠堂前旷地处开设“暗宝”赌摊,聚众赌博,并雇用陈某甲(已判刑)帮忙“赔食”。期间,陈某甲奴、陈某乙利、陈某戊参每天从13时开始设赌至16时某某,约开10多盘“暗宝”,每盘参与赌博约有20多人,每盘赌资人民币约300元至2000元不等,每天投注约人民币10000元。陈某甲奴、陈某乙利、陈某戊参等人分别获利约2000元。2014年6月11日下午14时某某,公安民警到场对该赌博窝点进行取缔,抓获陈某戊、陈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则被脱逃,现场扣押赌具“暗宝”木板一块、赌资人民币1495元。2019年10月31日18时50分,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陈某甲、陈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伟林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