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公诉刑诉〔2019〕1248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巷**号**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初至7月下旬,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微信组建名为"♥♥♥♥♥"的赌博群,并在该微信群内通过网络平台"八闽福建麻将"软件组织赌徒参赌。该微信赌博群以打福建二人麻将的形式参与赌博,赌博为二人十六局制,每分1元。被告人陈某甲每场从赢家处抽取不等的“房间费”。2019年5月中旬起,被告人陈某甲以每月人民币6000元雇请同案人魏某某(另案起诉)担任群财务,负责对每场赌局输赢情况进行统计,后被告人陈某甲根据同案人魏某某统计的输赢情况赔付资金。被告人陈某甲让被告人陈某乙拉人参赌,陈某乙共拉了三人进群参赌,并从中收取“拉手费”,每人每局人民币3元。赌场经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共抽头渔利约人民币93000元;被告人陈某乙共分得“拉手费”约人民币10188元;同案人魏某某共领取工资人民币约15000元。
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陈某甲在福清市玉屏街道成龙步行街香港茂发珠宝店门口被民警抓获。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陈某乙在福清市**路街道**村**路**号被民警抓获。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陈某乙退出赃款人民币101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现金缴存单、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黄某某、林某某、俞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及同案人魏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尿液检测报告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微信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共抽头牟利人民币9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陈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乙认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游书杰
张娟川
2019年10月30日
附注: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乙现取保候审于福清市**巷**号**单元,联系电话:1369906****;
2.证人名单1份;
3.量刑建议书9份;
4.卷宗4册共计392页;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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