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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强迫交易罪)(公开版)_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19〕815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军长”,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0219,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江西省宜春市**镇**村**组*号。2010年8月5日因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窝藏罪被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四年,并处罚金100万元,2012年4月20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分局逮捕,2019年8月13日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乙,绰号“老六”,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305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镇**村**组*号,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分局逮捕,2019年8月13日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张工”,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301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镇**村**组*号,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分局逮捕,2019年8月13日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丙,绰号“清洪里”,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301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镇**村**组*号,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分局逮捕,2019年8月13日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丁,绰号“落实”,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30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家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镇**村**组*号,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分局逮捕,2019年8月13日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6014,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镇**村**组*号。2016年9月2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6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戊,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3074,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镇**村**组*号。2002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1年6月22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6年3月5日因吸毒成瘾被袁州分局强制戒毒二年;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与寻衅滋事罪、张某某、陈某丙、陈某丁、钟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陈某戊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强迫交易罪

2015年5月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袁州区洪塘镇政府达成协议,以每亩3.4万元的价格征地31亩,建设搅拌站。2015年5月25日,邹某某向洪塘镇政府缴纳了108万元征地款。2015年8月5日,某某建材公司与洪塘镇大岭村委会签订土地租用协议书。在洪塘镇大岭村搅拌站建设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戌(在逃),张某某,陈某丙、陈某丁、钟某某等人借助暴力威胁、言语恐吓等手段,强揽搅拌站的土方平整、修路、挡土墙建设、实验房建设、围栏建设、修造水塘等工程项目、强迫交易。被告人陈某甲等人的犯罪行为导致宜新建材有限公司破产,被害人邹某某、付某某等人被迫远走他乡打工还债。

1、2014年邹某某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陈某甲,陈某甲以能帮邹某某办理各种手续,处理好各种关系的名义,引诱被害人邹某某、付某某等人到袁州区洪塘镇大岭村建设搅拌站。2015年5月25日邹某某缴纳了108万元土地款后,被告人陈某甲在未取得邹某某同意下便强行开工,2015年6月21日,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乙等人叫来挖机和铲车开始动工,陈某甲管理全部事务,陈某丙,陈某丁,钟某乙负责登记铲车和挖机工作时间,张某某为工程师。在土方工程施工期间,邹某某到工地要求陈某甲暂停土方平整工程,待测量土方量、商议好价钱、签订合同之后再施工,但陈某甲不同意还是继续建设,该土方工程于2015年8月份完工。土方工程结束后,陈某甲在未与邹某某签订修路协议的情况下,让原工程队伍修了一条从320国道进搅拌站的路,宽约10米,长度600多米,并且陈某甲在没有必要建设的情况下,还要挖机在搅拌站修建了水塘,随后被告人陈某甲安排张某某等人测量工程土方量,并要求张某某做假把土方量要算到30万方以上,最后张某某违规使用钢尺和卷尺测量,测量的土方量为311,501.09立方,修路测量的土方量为30,848.44立方米。

2015年7月,陈某甲,张某某等人在搅拌站强迫邹某某签订土方施工合同。2015年8月18日,陈某甲、陈某戌、张某某、陈某丙等人在宜春凤临阁茶楼逼迫邹某某与付某某签订土方工程量合同。2015年10月28日,陈某甲、陈某乙、张某某、陈某丙等人,在养猪场的休息室内逼迫邹某某签订工程款协议书。2015年12月7日,陈某甲、张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等人逼迫邹某某付某某签订一份土方工程,总价400万元的证明。

经宜春九州测绘有限公司测量、该搅拌站土方工程工程量为76,510.1立方,经江西赣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搅拌站土方工程项目造价为1208986.45元。邹某某与付某某在陈某甲及其同伙的暴力威胁之下,共支付土方工程款300万元。

2016年5月10日在宜春余庆余庆园茶楼,陈某甲,陈某戌(在逃)等人暴力追债,陈某戌用拳头打了被害人邹某某头部一拳,导致邹某某耳膜穿孔。

2、2015年7月,陈某甲在邹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要陈某戌,钟某某建设挡土墙工程,邹某某发现修建挡土墙工程后要求停工,陈某甲又威胁邹某某,不修建挡土墙就不准建搅拌站,工程建设完成后由张某某测量的工程量,陈某甲,钟某某按照每方200元计算,工程造价70万元左右,后面工程结算为63.83万元。2015年10月,被告人陈某戌找到付某某要求支付工程款,并威胁付某某要让搅拌站停工,在陈某戌的威胁下,搅拌站停工半天,直到第二天才开工。被告人钟某某和陈某戌到新余找到邹某某,威胁邹某某支付工程款。被害人邹某某、付某某在钟某某、陈某戌等人多次威胁下陆续支付了24万元多元工程款。陈某甲在未经邹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安排钟某乙在搅拌站周围做围栏工程,围栏长约160米,强迫邹某某支付了2万元。经江西赣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挡土墙、围栏工程总造价为154245.97元。

3、2015年9月,被告人陈某甲在未经邹某某同意的情况下,要其弟弟被告人陈某乙建设实验房,张某某负责监工,实验房建设面积200多平方米,结算时要求邹某某支付12.3万元工程款。因邹某某资金紧张,邹某某只支付了9万元给陈某乙。经鉴定,该实验房工程造价为13.91万元。

4、2015年10月,搅拌站土方工程和挡土墙工程结束以后,在邹某某已经安排了龚某某和邱某某看守工地的情况下,陈某甲强行安排陈某丙,陈某丁,钟某乙等人到搅拌站做事,制定工资标准,后期还将龚某某,邱某某赶走。被告人陈某甲安排的人员在工地上无所事事,混吃混喝,经常不到工地上班。张某某每月工资18,000元,陈某甲每月1万元,陈某丙、钟某乙、陈某丁每月6000元。农历2015年12月27日至2016年1月15日,陈某甲还强行安排人员在搅拌站春节值班,自定300元每天工资,陈某甲、陈某丙、钟某乙、陈某丁、高某某、彭某某六人向付某某索要32400元。2016年,被告人陈某丁多次向邹某某、付某某索要春节守工地工资,并将搅拌站工地饭锅砸烂,被害人邹某某与付某某被迫支付了4500元钱给陈某丁。2016年2月5日,陈某甲、张某某,陈某丙、陈某乙、陈某丁等人到樟树找到付某某要其支付工资,威胁付某某说不给钱就不要过年了,明年也不要来工地了,付某某被迫拿了10万元钱给陈某甲等人。2016年3月16日,陈某甲逼迫付某某支付工资,否则就不要继续建设搅拌站,付某某被迫拿了8万元钱给陈某甲。被告人陈某甲给手下发放了部分工资,张某某领取5万元工资,陈某丙领取25,400元工资,陈某丁领到14,000元工资,钟某乙领取5000元工资,肖义华领取12,000元,肖春发领取12,000元。

5、2015年11月份,袁州区农业局对洪塘镇莲塘村高标准农田改造项目公开招标,最后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被害人易某某联系到江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经过考察,该公司将这个项目委托给被害人易某某承建,中标价为256万元。该项目开始动工后,被告人陈某戌就找到易某某,要求在该改造项目上入股,被告人陈某戌拿了20万元给易某某,并要占1/3的股份。被害人易某某因担心陈某戌及其哥哥陈某甲制造麻烦,让工程无法顺利开展,便被迫同意陈某戌入股。工程进行了两个月后,陈某戌便强迫被害人易某某将20万元归还给了自己。在施工期间,被害人易某某已经安排了易某甲,钟某丙等人在项目上做事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戌还强行安排钟某某,陈汉富,彭某乙,老恶等人到工地工作。被告人钟某某在明知陈某戌是强行入股该工程的情况下,还到该工程进行管理,被告人陈某戌自行制定工资标准,被告人钟某某每个月3000元工资。施工期间被告人钟某某等人对高标准农田改造一窍不通,无所事事,在工地上混吃混喝。工程后期在被告人钟某某多次威胁之下,被害人易某某被迫支付6万元工资,其中被告人钟某某强行拿走了工资3万元。陈某戌多次以各种名义分十次向易某某强行索要了共计9万元人民币。

6、2016年年底,被害人叶某某通过朋友认识陈某甲,被告人陈某甲便向叶某某介绍了宜春某某汽车城项目,并承诺帮助叶某某等人赊购钢筋和混凝土,以缓解叶某某等人的资金压力。叶某某答应若陈某甲能够赊购来建设所需400万元左右的钢筋和混凝土,则给陈某甲30%的项目股份。于是叶某某、吴某,李某三人听信了陈某甲的承诺,承接了宜春某某汽车城建设项目。2017年初该项目正式开工,被告人陈某甲并未履行赊购来建设所需钢筋和混凝土的承诺。叶某某等人只能用现金购买钢筋、混凝土等建设材料。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甲还强行安排陈涛,钟某乙,肖某甲、易某丁等人在工地工作,每人每月6000元工资,每人共领取了一年工资共72000元,四人共计288000元钱。2017年底该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被告人陈某甲向叶某某,吴某某,李某某提出要求给他30%的股份,被害人叶某某等人应担心工程会受影响,又自己又是外地人,不想惹事,便答应拿出净利润的30%给陈某甲,并签订了协议书,之后陈某甲通过各种名义在叶某某手中强行索要了86万元。

二、敲诈勒索罪

1、2016年袁州区洪塘镇大岭村搅拌站建成之后就处于闲置状态,2016年3月被害人袁某某与大岭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租用搅拌站的场地用于堆沙、卖沙子等生意。2016年6月份开始,被害人袁某某便在搅拌站从事沙子销售生意。被告人陈某乙以该搅拌站是他建设为由,多次向袁某某索要钱财未果。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陈某乙将车辆停放在马路中间,拦住进入沙场的货车,要求袁某某交钱,并威胁要打人砸东西。因索要钱财未果,被告人陈某乙用木棍砸烂袁某某停放在沙场的铲车两侧玻璃玻璃和后挡风玻璃(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56元)。袁某某的合伙人易某戊被迫拿了4000元现金给陈某乙。2018年9月份,被告人陈某乙又到搅拌站来阻拦进入沙场的货车,并称要沙场出3、4万元钱给他,后经袁某某合伙人周某与陈某乙协商,周某被迫拿了1万元现金给陈某乙,陈某乙才未再到沙场来捣乱。

2、2018年8月某某某某科技公司的挖掘机去新田镇施工,路过了洪塘镇莲塘村大木山组,被告人陈某乙以挖掘机压坏了农田为由联系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寻某某,要他出钱赔偿,否则不允许继续施工。经新田镇安祖段村委书记周某乙协调,被害人某某某某科技公司老板刘某乙被迫支付给陈某乙4000元人民币。挖掘机施工一段时间后,由于停工,工作人员将挖机开出新田镇又路过了洪塘镇莲塘村大木山组,被告人陈某乙又打电话给工作人员寻某某,要他出钱否则不让再次开工,被害人刘某乙又通过周某乙协调,被迫买了两条硬中华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60元)给陈某乙,陈某乙才答应不闹事。

3、2018年2月份,被害人叶某某等人在被告人陈某甲的介绍下,承接了某某汽车城的a、b栋工程,被告人陈某乙找到叶某某,以陈某甲出了部分餐饮接待费为由威胁叶某某,要求其支付15万元钱给他。被害人叶某某予以拒绝。被告人陈某乙便屡次打电话威胁叶某某,说不拿钱就不要继续在宜春待下去。被害人叶某某找到陈某甲说明此事。被告人陈某甲便在列资金使用计划单时,要求叶某某支付8万元钱给陈某乙,之后叶某某无奈拿了8万元钱给陈某乙。被告人陈某乙拿到8万元钱并未满足,2018年3月至9月期间,陈某乙多次采取打电话辱骂、威胁骚扰,到工地闹事,贴身跟随被害人叶某某等方式,强迫被害人叶某某支付剩余的7万元钱。被害人叶某某被逼无奈拿了七万元钱给陈某乙。

4、2018年11月,被害人龚某乙到大岭村搅拌站租赁场地做U型槽,因天气下雨龚某乙想让工人住到搅拌站原有的实验房,经大岭村书记高某某同意,被害人龚某乙便让工人在实验房住了几天。被告人陈某乙来到搅拌站不让工人住实验房,威胁不准生产,向龚某乙索要钱财,龚某乙被迫无奈向陈某乙支付了5000元。过后被告人陈某乙又以龚某乙请的运输车辆把场地压烂为由向其索要钱财,并威胁不给钱不准生产,还关掉工厂的发电机,导致工地无法正常生产。2009年1月龚某乙又被迫支付给陈某乙4000元人民币,两条和天下香烟(经鉴定价值1800元)

三、寻衅滋事罪

2013年11月份,袁州区洪塘镇政府莲塘村委会邀请林某乙给当地村民修建饮水工程。2013年11月份,被害人林某乙请来挖机,在莲塘村老屋组一口老水井旁挖水槽,被告人陈某甲立即来到现场,不准挖机施工,被害人林某乙没有听他的话继续施工,随后被告人陈某乙到达现场威胁挖机司机停工,并恐吓林某乙,四十分钟后,被告人陈某戊带着几名社会人员到达现场,每人手里拿着一把铁棍焊成的长刀,围着林某乙用长刀,刀把往林某乙身上打,被害人林某乙后脑腰部等多处被打伤,晕倒在地。该饮水工程至今未修建好。

4、​ 称霸一方,欺压群众,

1、1980年,陈某亥回到了袁州区洪塘镇莲塘村大木山组,在祠堂旁边购置了几间老房子后定居在此。2006年陈某甲开始建造别墅,占地面积大,并且要修建围墙,只有拆除陈某亥家的两间柴棚间才更好。为此陈某甲找到陈某亥,以帮忙在别处建两间柴棚间作为交换,要求陈某亥拆除现有柴棚间,陈某亥不敢拒绝但也一直没有拆除柴棚间。陈某甲在未经陈某亥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拆除陈某亥的两间柴棚间,并且在更远的地方修建两间面积更小,质量很差的柴棚间给陈某亥,完全不能使用,陈某亥敢怒不敢言。在陈某甲建造别墅期间,陈某亥准备在陈某甲别墅旁边的自家宅基地上面建房,并且做好了地基,准备好了河沙和砖头,但被告人陈某甲不肯,还威胁要打人。陈某亥及其家人害怕被打,连夜搬离大木山组,躲到洪塘集镇的毛坯房中居住,从此不敢再回大木山组。之后陈某亥做好的地基以及用于建房砖头和沙子,均被陈某甲用推土机推土掩埋。陈某甲的家人还在陈某亥的宅基地上,栽上竹子和一棵樟树,导致陈某亥至今未能建成房子。

2006年至2007年年间,陈某甲打着村里和组上的名义,在莲塘村大木山组平整土地,然后出卖土地给村民建房子。陈某甲在平整土地的时候,故意将别处多余的泥土全部堆在陈某亥老宅周围,并且堵塞了排水道。陈某亥担心雨水排不出,便向陈某甲提出建排水沟的要求,陈某甲未予理睬。导致下雨时,雨水灌进陈某亥家,家中家具粮油全部被水淹,房屋倒塌。

2、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陈某甲在万载县看守所服刑。陈某甲在服刑期间频繁违反规定出监往来袁州区洪塘镇,并且插手莲塘小学建设工程,在村民心中形成了陈某甲只手遮天的形象。2010年莲塘村老屋组村民需在大木山组修路,组长陈某子向林某明确表示需要请示陈某甲,林某特意在万载县某酒店请陈某甲吃饭,陈某甲在收售林大有两条香烟后同意林某在大木山组修路。

3、2011年3月份,洪塘镇莲塘小学属于危房,于是莲塘村委会向上争取到了莲塘小学危房改造项目,上级同意拨付28.2万元维修经费。当时还在万载县看守所服刑的被告人陈某甲知道该项目后,回到莲塘村,找到时任村支部书记林某亥要求承建该项目。后陈某甲便请挖机施工,将土地平整完后,被告人陈某甲考虑资金不足,且该项目利润不大,从中获得10万元后,就将工程停工,停工时间长达一年多。莲塘村委会无奈只好将工程交由他人建设。由于上级拨付的资金未及时到位,2018年8月31日,被告人陈某乙用锁具将学校大门锁住,并威胁说没拿到钱,谁开门就打谁。次日开学日,学校大门被锁,学生只能在学校大门外登记报名,后陈某甲打电话给陈某乙,陈某乙才同意把大门打开。

4、2012年莲塘村张某甲的儿子张某乙结婚时,没请陈某乙的汽车当婚车。被告人陈某乙便在婚礼当天叫来一辆农用车,倒了一车土在婚车必经之路上,并要张某甲拿出2000元才可以通过。经过林某亥等人的协调,张某甲被迫拿了1000元钱买烟给当场的司机,并向陈某乙认错道歉。因害怕被打击报复,被害人张某甲和张某乙到现在都未制作询问笔录。

五、侵吞农村集体财产,

1、90年代,莲塘村大木山组修建两个水库,但是资金不足,被告人陈某甲便出资3000元用于修建水库。大木山组召开村民大会,同意将两个水库拿给陈某甲免费使用三年,用于补偿陈某甲出资的3000元钱。陈某甲承包到两个水库后,至今还在使用,使用时间长达20年左右,并且未向组上支付任何承包资金。为让承包合法有效,陈某甲还草拟了一份免费使用水库的承包合同,并要求大木山组村民签字同意,因村民不同意,该协议最终未签订。2006年陈某甲还在水库旁边修建了农庄,违法占地10多亩。

2、2016年上半年,王某乙跟朋友聊天时说想建设一个养猪场,陈某甲听到后极力邀请王某乙到洪塘镇莲塘村大门山组建设养猪场,并带着王某乙及其他股东到连塘村大木山组实地考察。经过多次商谈后,2017年1月20日中午,在未经莲塘村大木山组村民大会同意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甲极力促成了陈某亥,张发均,陈某巳,陈某丁,陈某丙与王某乙及其他股东签订了租用土地的协议,租用大木山组上488.9006亩土地,租期50年,前三年租金为15万元。组长陈某亥在收到王某乙支付的15万元租金后,被告人陈某甲以借钱的名义从陈某亥手中拿走13万元,2018年年底,被告人陈某甲,以帮助祖上祠堂购置了餐桌,修整了池塘的水塘和厨房为由要求平掉10万元借款,实际只归还了4万元欠款,致使该笔租金至今未分发给大木山组村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陈某甲、陈某乙、张某某、陈某丙、陈某丁、钟某某、陈某戊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林某亥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邹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张某某、陈某丙、陈某丁、钟某某、陈某戊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特别严重,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陈某丙、陈某丁、钟某某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戊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戊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舒春德

2019年10月18日

附:

    1.七名被告人现羁押在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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