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91967********,汉族,小学毕业,原**药厂下岗职工,住伊川县城**路**小区**号楼**单元**楼(户籍地河南省伊川县城关镇西环路6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3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伊川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7月25日经伊川县公安局决定,同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91992********,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伊川县城**路**小区**号楼**单元**楼(户籍地河南省伊川县城关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3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5日经本院不批准 逮捕,同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 年7月2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2日晚,因被告人陈某甲妻子和被害人代某某关系原因发生纠纷,当天代某某多次打电话挑衅。被告人陈某甲从伊川县城到被害人代某某家门口,被告人陈某乙随后赶到,双方在酒后村代某某家门口发生打架,均受伤。打架后当晚双方去伊川县人民医院治疗,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其儿子陈某乙在伊川县人民医院急诊科办公室内再次用凳子、锐器殴打代某某,致使代某某身上多处受伤。经鉴定:代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已和解。
2019年6月3日上午陈某甲经办案民警通知后,自行到伊川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受调查,当天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3日下午,在逃人员陈某乙自行到伊川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2.证人路某某、时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代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耀勋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伊川县城**路**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起诉书1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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