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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故意毁坏财物)(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18〕142号

被告人陈某甲,汉族,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3197206******,初中文化,广东省遂溪县人,现住遂溪县**镇***村28号。因本案,于2018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乙,汉族,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3197105******,小学文化,广东省遂溪县人,现住遂溪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在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期间,被告人陈某乙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于2018年5月28日将该案移送遂溪县公安局杨柑派出所合并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陈某甲因2016年与冯某甲发生纠纷,被冯某甲纠集冯某乙、冯某丙、潘某甲(四人均已被判决)殴打且未得到赔偿而怀恨在心,2016年4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前**村**陈某丙(已故)电话纠集被告人陈某乙和三、四十名**村村民前去由冯某乙妻子翟某甲所开的位于遂溪县**镇***的**奶茶店讨说法。在到***奶茶店后,因奶茶店大门紧锁尚未营业,被告人陈某甲便叫被告人陈某乙前去借电焊机以割开奶茶店大门门锁进行打砸报复,被告人陈某乙立即前往**圩袁某甲的妻子(身份未明)处借电焊机。在等待被告人陈某乙借电焊机的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甲便从**村一村民手中夺得一把锄头开始打砸“**”广告招牌字和大门,同行村民见状便一起冲了进去开始打砸奶茶店。后被告人陈某乙借得电焊机回来,见奶茶店大门已打开,便将电焊机放在门口侧边,也手持铁棒进去奶茶店内参与打砸。众人打砸完后见公安机关已经过来,被告人陈某甲即带领打砸人员逃离现场。被告人陈某乙也带着电焊机逃离现场。经鉴定,**奶茶店被损坏物品价值人民币17994.4元。案发至今,两名被告人均未对被害人损失进行赔偿。

二、被告人陈某乙与其妻子李某甲因欠林某甲货款于2015年9月2日被起诉至麻章区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在麻章法院的调解下达成协议,麻章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了(2015)湛麻法湖民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后因被告人陈某乙、李某甲没有按调解书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经申请执行人林某甲申请,麻章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4日对本案立案执行并向被告人陈某乙、李某甲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二人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告人陈某乙、李某甲均未履行报告义务。麻章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8日到遂溪县**镇被告人陈某乙经营的饲料店对被告人陈某乙实施拘留,在拘留过程中,被告人陈某乙仗着场面复杂,将身上所戴的两条金链和钱包全部转移给其妻子李某甲,拒不用于处置偿债,并以所戴的两条金链是“借来的、丢去了、两条金链最多值千几元条,还不了多少债、金链是假的”等借口拒不交出执行,态度十分嚣张。司法拘留结束后,被告人陈某乙和其妻子李某甲仍不履行,也不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

2、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清单;

3、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上网追逃人员撤销/删除表;

4、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

5、民事调解书、执行立案审批表、执行案件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

6、拘留审批表、拘留决定书;

7、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陈某丙火化证书复印件、陈某丙人口信息表;

8、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

9、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10、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1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

12、证人的证言;

13、被害人冯某丁的陈述;

14、犯罪嫌疑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15、法院执行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无视国家法律,纠集他人公然毁坏私人财物,损失金额达17994.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佩戴金手链、金项链等奢侈物品,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转移可供执行的财物,且经司法拘留等措施后仍拒不执行,也不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磊

2018年1018

附: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柒册(光碟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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