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13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60********,汉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三门县**街道**路**号,因涉本案于2020年4月27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曾用名陈某丙,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57********,汉族,小学文化,住浙江省三门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7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3日被依法逮捕,经本院决定,2020年8月26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陈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事实
2019年7月,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丁(另案处理)三人经事先商量,由陈某甲收集被害人陈某戊经营的三门县**机械有限公司所生产的烟草机械配件铜排链造假的有关照片,并要以这些照片跟陈某戊索要钱财,以不给钱就去各大卷烟厂举报其公司造假,断了其公司业务相威胁。被告人陈某乙提出向被害人陈某戊索要人民币1000万元,陈某丁觉得事情较为严重,主动退出后向被害人陈某戊认错并告知其相关商量的事情。被告人陈某乙向宁波烟厂举报陈某戊公司的铜排链造假,还到杭州税务局准备举报该公司偷税漏税,并在电话中向陈某戊索要1000万元,陈某戊与其讨价还价至500万元但未支付。之后,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向相关卷烟厂举报陈某戊公司铜排链造假。被害人陈某戊为了公司业务不再遭受损失,向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妥协,只要二人不再去举报并归还举报所用的相关材料就同意给陈某乙20万元,给陈某甲15万元。翌日,被害人陈某戊向陈某甲银行账户内汇入10万元。后由于被害人女儿陈某己告知陈某甲的行为是敲诈勒索,陈某甲出于害怕将10万元钱退还给陈某戊。经鉴定,三门县**机械有限公司提供检测的铜排链、铜排链搭扣、铜排链带销均符合技术要求。
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陈某乙取得被害人陈某戊的谅解。
二、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事实
被告人陈某甲因其在三门县**体检中心门口用于开小店的铁皮房被拆,希望陈某戊出面帮其拿到补偿款,陈某戊未理会,陈某甲为此心怀不满。2020年5月14日上午,陈某甲为泄愤来到陈某戊经营的三门县**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进入铜排链生产车间,用一根铁棒将放在车间货架上的一套铜排链挤压模具的封口敲坏,导致整套模具报废。经三门县价格鉴定中心认定,该套被损坏的模具价值人民币61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保证书复印件、银行明细清单、举报材料、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登记保存清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庚、陈某辛、章某某、陈某壬、陈某己、陈某癸、叶某甲、叶某乙、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某戊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6、鉴定意见:检测报告;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及制作说明,电子物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陈某甲为泄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被告人陈某甲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陈某乙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乙获得被害人谅解,应当酌情从宽处理;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泽远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三门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乙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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