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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公开版)_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11987********,汉族,中专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住惠水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7日被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日被惠水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11975********,布依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住惠水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7日被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日被惠水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后,两次退回惠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8月12日至2019年9月12日;2019年10月24日至2019年11月22日)。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28日、2019年10月13日、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2日下午由被告人陈某甲提议、组织,被告人陈某乙通知惠水县**街道办事处**村**甲组、**乙组村民、陈某丙、某丁、陈某戊、徐某某等数十人以高速公路征地赔偿标准太低为由到**高速公路T20标段对施工道路进行堵塞,对施工工地上的施工工人进行威吓不准正常施工,堵工堵路时间一直持续至2019年3月26日下午。导致**高速公路T20标段停工长达5日之久。在此期间,陈某甲用集体遗留的9000余元作为堵工的相关费用,并用一个笔记本让参与堵路的村民签名,用自己的餐馆给参与堵工的人员准备伙食。陈某乙电话通知部分村民参与堵工并在堵工过程中表现积极。在政府工作人员入村以及通知陈某甲陈某乙到**街道办事处进行协调后,仍然堵路,不让T20标段正常施工。案发后,经贵州中联评估鉴定有限公司对都匀至安顺公路T20标段停工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过测算,惠水县公安局委托堵工损失评估设计的都匀至安顺公路T20合同段施工项目停工损失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格为65.3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贵州中联评估鉴定有限公司停工损失评估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以赔偿标准底为由,组织数十村民对正在施工的工地进行堵工,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然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提出犯意,并为犯罪提供相应的条件,组织村民实施堵路,系首要分子,被告人陈某乙电话通知村民参与堵路,并在堵路过程中积极参与,系其他积极参与者。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礼风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现羁押于惠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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