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19〕66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常德市武陵区,现住常德市武陵区**巷**栋**单元**号。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分别于2001年10月25日、2005年10月12日、2009年5月27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管制一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2019年9月20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浏阳市**镇**村**组**号,现住常德市武陵区**栋**单元。因非法拘禁行为,2016年11月26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同年12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11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8年4月2日由本院决定不起诉;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2019年9月21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年底,被害人毛某某先后借同案人余某某700万元,约定月息7分,截至2016年2月1日,毛某某陆陆续续归还余某某利息552.8万元。2016年2月1日,余某某、胡某某、毛某某在本市某某酒店经商议后,余某某将毛某某欠其的1000万元债务转移给胡某某,以便于懂工程的胡某某帮其催讨欠款。为了便于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同案人孙某某、黄某甲、齐某某、李某某等人找毛某某催讨欠款,余某某虚构了其与孙某某、齐某某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由毛某某作为担保。截至2016年11月26日案发,毛某某共支付余某某等人利息792.3万元。
由于被害人毛某某不能按约定归还本金及利息,自2016年7月起,同案人余某某、李某某、被告人陈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非法拘禁等手段,多次找毛某某催讨欠款,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7月6日中午,同案人余某某、被告人陈某甲、黄某乙、李某某等人将被害人毛某某限制在本市某某国际酒店,逼其偿还欠款。毛某某称没有钱还,余某某遂要毛某某通知其老婆陈某甲到该酒店为其欠余某某的680万作担保,毛某某不想让陈某甲知晓该事,先联系舅佬陈某乙;陈某乙到后又将陈某甲联系至酒店。陈某甲见毛某某欠余某某680万欲跳楼,被人拦下。余某某称,陈某甲不签字就不让其离开,双方僵持到下午四五点钟,陈某甲被迫签字后,毛某某等人才被放离。
2、2016年11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同案人黄某甲、李某某、黄某乙等人到毛某某办公室催讨欠款,毛某某无力支付,称其妻子陈某甲在湖北有账。得知此消息后,陈某某等人要毛某某同陈某甲去湖北收账,并将毛某某限制在办公室内。晚饭时分,陈某甲见毛某某没有回家,电话联系后得知其被控制,遂来到毛某某办公室。陈某某要陈某甲还账,二人发生争执,陈某某拿起一茶杯扔在地上,后见要不到钱,陈某某等人离开毛某某办公室。
3、2016年11月22日中午,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同案人黄某乙、黄某甲、李某某、孙某某来到毛某某办公室催讨欠款,毛某某无力偿还,该伙人就一直守在办公室。晚上,陈某甲、陈某乙来到毛某某办公室,陈某乙给余某某打电话约第二天到毛某某办公室谈还款计划,余某某同意后,黄某乙等人才离开毛某某办公室。次日,余某某、陈某甲、黄某甲、黄某乙、李某某、孙某某等人来到毛某某办公室,余某某打了毛某某两下,朝其吐了吐吐沫,余某某等人闹了一会之后离开现场。
4、2016年11月25日14时许,同案人余某某、李某某、黄某乙、孙某某、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来到被害人毛某某办公室催讨欠款。余某某持一把刀欲砍毛某某,被陈某乙劝住,后余某某用拳头把毛某某鼻子打出血。同案人余某某因之前了解到湖南**置业有限公司(系常德市**公司)有500万元要支付给毛某某,于是要毛某某到**公司办理付款手续,毛某某不同意,余某某等人就将毛某某强行带至**公司。同案人黄某甲来到毛某某办公室时,见余某某等人已经离开,遂赶至**公司同余某某汇合。余某某等人到达**公司后,过了一会,同案人胡某某也赶到**公司(胡某某之前与余某某已约好当天下午到**公司处理付款事宜)。余某某要胡某某、黄某乙陪毛某某到唐某某(时任**集团副总经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唐某某称毛某某公司存在太多债权债务纠纷,收购其公司的事情尚未谈好,但可以先出具一份《委托书》放在该公司。胡某某将该情况告诉余某某后,余某某安排胡某某、黄某乙、黄某甲带毛某某返回宏兴棉业出具《委托书》。回到毛某某办公室后,毛某某拒绝出具《委托书》,黄某甲、黄某乙很烦躁,打了毛某某几下。见毛某某不肯出具《委托书》,黄某甲、黄某乙欲把其带回**公司,毛某某不肯,二人将毛某某从二楼办公室拖至一楼,在一楼楼梯口,毛某某坐在地上不愿意走,二人又分别踢了毛某某一脚,然后强行把其拉出一楼大厅,胡某某伙同黄某乙、黄某甲连推带顶将毛某某推至车上。返回**公司后,胡某某自行离开,余某某认为毛某某不配合,从地上捡起一根树枝戳毛某某。之后,余某某等人带毛某某离开**公司,最后将其带至**乡的河堤上,途中,余某某在车内用拳头对毛某某进行殴打。到河堤上后,余某某要毛某某将衣服脱的只剩内裤,并往其身上淋冷水,强迫其蹲在河水中,还用浸水的麻绳对其进行抽打。晚饭时间,余某某等人带毛某某离开河堤去吃晚饭;吃完饭后,余某某等人将毛某某带至常德市**酒店,以毛某某的名义开了间房。同时,同案人齐某某也赶到该酒店向毛某某催讨欠款,同案人余某某安排陈某乙、齐某某看守毛某某。在新亚酒店,毛某某在陈某乙等人的胁迫下,出具了《委托书》,授权**公司将应当支付给毛某某的价款支付给胡某某。次日凌晨1时许,公安机关将毛某某解救,同时将余某某、齐某某、陈某乙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毛某某右耳外伤性骨膜穿孔6周内未自行愈合,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9月1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某甲抓获归案;被告人陈某乙于2018年4月2日经本院不起诉后,于2019年9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材料、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与他人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建议对被告人陈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为众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乙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216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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