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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84********,瑶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平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64********,瑶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平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陈某甲伙同被告人陈某乙在未办理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分三次合伙砍伐了平南县国安乡花洲村垌心屯谢屋山脚岭、花洲界岭的三处林木。经鉴定,上述被砍伐的林木蓄积量共52.34立方米。

另2017年农历11月份左右被告人陈某甲在未办理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了位于平南县国安乡花洲村垌心屯湴田冲岭的林木(杉木),经鉴定,上述砍伐的林木蓄积量为10.2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结论;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指认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违反国家森林法律法规,无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世乐

检察官助理:陈婷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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