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8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4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新兴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委**村**号,住所地新兴县**镇**宿舍。因本案于2020年1月4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新兴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2020年5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自2019年12月开始,多次到其工作的新兴县**工地内盗窃了脚手架“扣件”等建筑材料,并组织被告人陈某乙多次参与其中,将盗窃所得出售给废品收购站老板周某某从中获利。被告人陈某乙教唆其弟弟陈某丙(另案处理),于2019年12月27日凌晨一起到上述工地盗窃脚手架“扣件”,并通过相同方式获利。新兴县公安局民警于2020年1月4日在新兴县**不锈钢厂内抓获被告人陈某乙,于同日在新兴**镇**出租屋抓获被告人陈某甲,现场扣押到手机、小汽车等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微信交易明细表等:3.证人周某某、陈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8.电子数据。
被告人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乙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某乙自侦查阶段开始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麦晓丹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在云浮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乙现被羁押于郁南县看守所。
2案卷3册、光盘1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