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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盗窃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1772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2197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在河南省淮滨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女,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7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河南省淮滨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广场**楼**室“LaBabite”服装店内,趁店员接待其他客人之际,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店内价值人民币2,998元的candies女式驼色羊绒大衣2件。

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陈某甲因重大作案嫌疑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陈某乙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证实,其工作的店内2件羊绒大衣被窃的事实。

2.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发还物品清单及拍摄的照片证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分别对涉案赃物、作案地点进行了指认,且涉案赃物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单位的事实。

3.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已经赔偿了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

4.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赃物的价值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到案情况。

6.相关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身份情况。

7.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乙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陈某乙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弋炜

检察官助理:张洁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363657****、1312268****。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二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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