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62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4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4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李某某(另案处理)、桑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自2020年3月至8月,在东海县和沭阳县境内先后实施盗窃作案13起,盗窃杨树44棵,价值人民币7360元,其中陈某乙参与13起,被盗杨树价值7360元,陈某甲参与11起,被盗杨树价值人民币6330元。
1.2020年3月23日夜,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东海县房山镇陆圩村小丁庄西侧河堆,盗窃丁某某杨树3棵,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2元;
2.2020年6月1日夜,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李某某等人到东海县房山镇大戚村,盗窃单某某杨树4棵,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19元;
3.2020年6月3日夜,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桑某某等人到东海县房山镇陶墩村村东,盗窃王某甲杨树4棵,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98元;
4.2020年6月6日夜,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到东海县房山镇季墩村,盗窃季某某杨树2棵,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8元;
5.2020年6日6日夜,被告人陈某乙等人到东海县房山镇双庄村南河堆,盗窃李某某杨树1棵,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4元;
6.2020年7月8日夜,被告人陈某乙、桑某某到东海县房山镇桑庄村北,盗窃徐某某杨树3棵,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66元;
7.2020年7月16日夜,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李某某等人到东海县房山镇兴东村南,盗窃王某乙杨树2棵,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4元;
8.2020年7月15日夜,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到东海县房山镇贺村村五组墓地,盗窃孙某某杨树4棵,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35元;
9.2020年7月27日夜,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到东海县房山镇蒋林村沈庄,盗窃沈某某家杨树2棵,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4元;
10.2020年7月底至8月2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李某某、桑某某等人到东海县房山镇房东大桥河堆,三次共盗窃梁某某杨树7棵,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982元;
11.2020年8月23日夜,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到东海县房山镇双庄村,盗窃陈某丙杨树两棵,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5元;
12.2020年8月份,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桑某某等人到宿迁市沭阳县青伊湖镇王场村,三次共盗窃刘某某、汪某甲、汪某乙、张某甲杨树5棵,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853元;
13.2020年8月份,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桑某某等人到宿迁市沭阳县桑墟镇友谊河村,三次共盗窃张某乙杨树5棵,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70元。
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照片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及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丙、陈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丁某某、单某某、王某甲、李某某、徐某某、王某乙、孙某某、沈某某、梁某某、陈某丙等17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及同案犯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东海县**局**认证分局出具的**认刑【2020】236-246、287号价格认定意见;
6.东海县公安局制作的指认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连吉
检察官助理:王欢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现取保候审于住所,电话1580512****(民警周卫卫)。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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