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村**组**号。
被告人陈某乙,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村**组**号。
二人均因本案,于2020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内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8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多次来到内江市经济开发区汉祥小区,将小区监控视频进行遮挡和破坏,然后撬门进入小区空置房屋内,利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将已经安装好的共计498米的4平方电线和共计5910米的2.5平方电线盗走,后分别卖至内江市东兴区**镇**号场地收购点和内江市东兴区607所附近一废品回收站,共计获利5796元。
2、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多次来到内江市经济开发区寿溪佳苑小区,以上述方式,将已经安装好的共计8340米的4平方电线和共计8340米的2.5平方电线盗走,后卖至内江市东兴区**镇**号场地收购点,共计获利25758元。
经鉴定,上述被盗电线价值共计31413元。
案发后,上述被盗小区物业收到损失赔偿款,并对二被告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银行交易流水、被盗户型图纸、被盗清单、被盗电线购买票据、刑事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唐某甲、李某某、唐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及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6.辨认现场视频、搜查视频、遮挡破坏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予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丹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1588484****)、陈某乙(1398911****)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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