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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09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石伙娟,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村**坊**里**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年初,被告人陈某甲在南海区**镇**大道**巷**号盗窃了被害人谭某甲一辆男装摩托车上的一个排气管(无法核价),被告人陈某乙在旁帮其看风,后陈某甲以90元人民币在**APP卖出。

2020年3月份,被告人陈某甲在南海区**镇**村**路附近盗窃了被害人傅某某一辆男装摩托车上的排气管、大灯、机翼各一个(无法核价),被告人陈某乙在旁帮其看风并搬运盗窃的物品,后陈某甲以130元人民币在**APP卖出。

2020年4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南海区**镇**巷十字路口附近一间房屋盗窃了被害人余某某一辆摩托车上的油箱、大灯、机翼、离合各一个(无法核价),陈某乙在旁帮其看风,后陈某甲以230元人民币在**APP卖出。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陈某乙独自一人前往南海区**镇**巷**号一楼停车库内盗窃了被害人谭某乙的一辆红色男装摩托车(无法核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余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员:潘伟忠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所有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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