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晚,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和“黄毛”、“家欲”(二人均另案处理)驾驶两辆助力车从广东省中山市出发回广西平南县,途中“黄毛”等人一路寻找盗窃作案目标。9月28日凌晨,四人途径梧州市万秀区**镇**村时,由陈某乙、陈某甲、“家欲”负责看风,“黄毛”在**村委门口,把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丰田牌小汽车车窗砸坏后将车内现金人民币5700元及一包蓝色真龙香烟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甲、陈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迪
2020年3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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