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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盗窃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10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街道**号之三。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绰号乌笔),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10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街道**号之一。因犯抢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有申请回避、非法证据排除、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中午,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来到汕头市金平区**市场附近,采用撬盗手段将被害人余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飞鹰牌红黑色FY250G型粤D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价值13608元)盗走。被告人陈某甲与陈某乙将车辆停放在濠江区“**”生态园停车场附近,随后该车辆被涉案人员陈某甲、陈某乙(另案处理)盗走。

2020年8月24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某甲。当晚被告人陈某甲带领公安机关前往涉案人员陈某甲的住处抓获陈某甲,并缴获上述红色摩托车。该辆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物证制作说明,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接受证据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通信记录详单以及辨认笔录等;

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的证词;

3、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家贵

检察官助理: 周厚华

                                    20201118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被羁押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及补充材料1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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