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39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扬州市广陵区**巷**号**村**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乡**村**组**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7年12月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971201345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扬州市广陵区**巷**号**村**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乡**村**组**号)。被告人陈某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在仪征市十二圩新桥路东在建景观路工地,窃得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小松牌PC200-8M0型挖掘机上的驾驶室门、空调滤芯门、空气滤芯门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1420元。
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赔被害人吴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吴某某陈述;
3.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供述和辩解;
4.仪征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参与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长:刘宁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在扬州市广陵区**巷**号**村**幢**室候审;被告人陈某乙现在扬州市广陵区**巷**号**村**幢**室候审。
2.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