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乙,男性,东乡族,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61966********,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住兰州市七里河区**一出租房。2017年6月20日因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1000元,2017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9日,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窜至兰州市西固区**市场预谋盗窃。当日17时50分许,在**市场**区**号**鲜蛋批发部,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假借购买大量鸡蛋,与老板娘刘某甲谈价钱,进入该店内看货,相互配合掩护。陈某甲趁机拉开该店内抽屉,盗取抽屉里放置的现金人民币四万元,后二人逃离现场,所盗现金吸毒挥霍。破案后从被告人陈某甲处追回现金300元,已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抓获经过、报案材料、监控视频截图、户籍证明;
2.被害人王某某、刘某甲的陈述;
3.证人刘某乙、陈某丙、范某某、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市场内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 致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菲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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