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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Z686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6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5196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房。因本案于2020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5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街**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同年6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至2020年3月28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伙同被告人陈某乙,先后到本市海珠区**路**号盒马鲜生超市,利用自助结账平台,采取故意漏扫条形码的方式窃得上述超市内的水果、蔬菜、零食等多种商品。其中,被告人陈某甲共实施盗窃12宗,盗得商品价值人民币5843.6元;被告人陈某乙共实施盗窃10宗,盗得商品价值人民币4897.5元。

同年3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在本市海珠区被人赃并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价格认定结论;

6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7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群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乙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告知书及具结书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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