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
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1月19日被桂平市公安局逮捕,11月23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途经桂平市南木镇北江附近的梧桐院时,发现黄某某停放在梧桐院停车场的一辆电动车没有上锁,遂趁无人注意之机,将电动车拉走并停放在南木镇移民新区内的公路边。当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到南木镇移民新区内欲将电动车拉走时,被公安民警当场人赃俱获。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领条等书证,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照片,视频监控截图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丽连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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