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21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广东省信宜市人,住广东省信宜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21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广东省信宜市人,住广东省信宜市**镇**村**号。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07年3月5日被信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因本案于2019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资料。审查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2019年8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月2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驾驶粤KY****号小汽车窜到高州市大井镇**村,盗窃到被害人杨某甲家鸡12只,家鸭1只。经鉴定,杨某甲被盗家鸡、家鸭合计1639元。
二、2019年3月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驾驶粤KY****号小汽车窜到高州市潭头镇**村,分别盗窃到被害人列某某家鸡8只、家鸭2只、被害人杨某乙家鸡8只、被害人潘某某家鸡11只、被害人梁某某家鸡10只。经鉴定,列某某被盗家鸡、家鸭价值970元;杨某乙被盗家鸡价值640元;潘某某被盗家鸡价值1090元;梁某某被盗家鸡价值940元。
三、2019年3月1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驾驶粤KY****号小汽车窜到高州市潭头镇**村,盗窃到被害人庞某某家鸡41只。经鉴定,庞某某被盗家鸡价值3700元。
四、2019年3月1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驾驶粤KY****号小汽车窜到高州市潭头镇**村,分别盗窃到被害人余某甲家鸡10只、被害人余某乙家鸡5只、被害人余某丙家鸡8只。经鉴定,余某甲被盗家鸡价值1122元;余某乙被盗家鸡价值482元;余某丙被盗家鸡价值8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媛
2019年9月30日
附注:1、被告人陈某乙现押于高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信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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