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诉刑诉〔2019〕46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巷**号。被告人陈某甲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3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林继敏,广东思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巷**号。被告人陈某乙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3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1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巷**号。被告人陈某丙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3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夏茂成,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巷**号。被告人彭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6日经本院决定书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乡**村**组**号。被告人王某甲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6日经本院决定书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赵晨,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丁,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巷**号。被告人陈某丁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6年10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96101745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泥南乡丛树村6组15号。被告人王某乙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彭某某、王某甲、陈某丁、王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王某甲辩护人、被告人陈某乙、彭某某、陈某丁、王某乙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5日、2019年9月17日将案件退回涟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涟水县公安局于2019年8月2日、2019年10月16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分别于2019年9月3日、2019年11月17日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至至2019年3月份,被告人陈某甲利用互联网搭建**集团赌博网站,以彩票形式聚众赌博,并招聘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彭某某、王某甲、陈某丁、王某乙为**集团赌博网站发展会员参与赌博。在此期间,被告人陈某乙联系了陈某丁、王某甲为**集团赌博网站发展会员参与赌博,并卖给陈某甲五张银行卡为网站接收赌资;王某甲联系了王某乙为**集团赌博网站发展会员参与赌博;陈某丁又用其弟弟陈某戊农业银行卡为为网站接收赌资。
2018年5月份至至2019年3月份,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彭某某一直从事**集团赌博网站的相关犯罪活动,在此期间网站共吸收赌资人民币1766249.61 元,分别获利人民币955574.8 元、216845.38 元、316919.2 元、91788元。
2018年9月份至至2019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甲一直从事**集团赌博网站犯罪活动,在此期间网站共吸收赌资人民币906357 元,获利人民币29465 元。
2018年8月份至至2019年3月份,被告人陈某丁一直从事**集团赌博网站犯罪活动,在此期间网站共吸收赌资人民币1133623.77 元,获利人民币6582 元。
2018年11月份至至2019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乙一直从事**集团赌博网站犯罪活动,在此期间网站共吸收赌资人民币801483 元,获利人民币9729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银行卡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彭某某、王某甲、陈某丁、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涟水县公安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乙、彭某某、王某甲、陈某丁、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彭某某、王某甲、陈某丁、王某乙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彭某某、王某甲、陈某丁、王某乙共同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彭某某、王某甲、陈某丁、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彭某某、王某甲、陈某丁、王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甲协助抓捕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锐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彭某某、王某甲现羁押于涟水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丁、王某乙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7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