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等三人非法收购、出售、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从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91976********,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住融水苗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农民。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2020年9月16日被从江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从江县森林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并予以释放。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1964年2月28日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64********,侗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住黎平县**乡**村**组,农民。因涉嫌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从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曾用名陈某丙,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91975********,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住融水苗族自治县**乡**村**屯**号**,该村委会**村委会副主任。因涉嫌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从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从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吴某甲、陈某乙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告人吴某甲在黎平县**乡的**养殖场相识,陈某甲得知吴某甲家有楠木后,便留下吴某甲的电话号码。

2020年9月1日12时许,陈某甲电话联系吴某甲,以确认吴某甲家中是否还有楠木。9月15日9时许,陈某甲再次电话联系吴某甲在家且确认有楠木后,即联系陈某乙让其驾驶桂B****1面包车先到从江修理麻将机,再到黎平县**乡运输楠木。15时许,陈某甲跟吴某甲购买得楠木并装载上陈某乙的桂B****1面包车后,通过微信将9800元支付给吴某甲。17时许,陈某乙驾驶车辆搭载陈某甲往从江方向行驶,途径厦蓉高速从江东站时被高速交警六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当场从该车内查获规格不一的28栋楠木。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的木材为樟科桢楠属楠木,系国家Ⅱ级保护植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楠木树块、车辆等;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3.证人吴某乙、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吴某甲、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吴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吴某甲、陈某乙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陈某甲的刑事责任、以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吴某甲的刑事责任、以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陈某乙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吴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陈某乙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从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前进

2020年11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吴某甲、陈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为1587722****、1587028****、18276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