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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等五人寻衅滋事案)_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刑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6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住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7日被镇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 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6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住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7日被镇安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10月29日被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被镇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6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住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安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7日被镇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6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住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安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7日被镇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李某某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受害人的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9日、2020年3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7日、2020年4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28日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李某某张某甲夏某某一起到镇安县前街东段肖某某家中参与赌博,在赌博过程中,夏某某与另一名参与赌博的刘某甲发生争吵并厮打,被他人挡开后,夏某某生气将用于赌博的大理石餐桌掀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李某某张某甲伙同夏某某将餐厅吊灯、酒柜、电视机等物品损毁。此时肖某某的妻子郭某某将家里的情况电话告诉了出门买烟的肖某某肖某某赶回家时将一楼院子大门锁住,郭某某同时电话报警。随后,夏某某与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李某某张某甲离开肖某某家,走到一楼时发现大门被锁,便与门外的肖某某发生争吵,后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李某某张某甲夏某某便翻过大门,将肖某某打伤。经镇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肖某某损伤致下颌双中切牙缺失属轻伤;经镇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肖某某家被损毁物品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77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李某某张某甲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肖某某郭某某陈述、证人刘某甲高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刘某乙杨某某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李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李某某张某甲随意殴打他人,并且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一项、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李某某张某甲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李某某张某甲属共同犯罪,都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一款之规定,均为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理农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李某某张某甲羁押在镇安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乙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226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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