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128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1081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10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浙江省温岭市**镇**路**号。2014年10月13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2016年1月17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2019年4月30因威胁人身安全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6月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222000********,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1081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1081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1081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里**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1081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浙江省温岭市**镇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苏某某、梁某某、徐某某、江某某、张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告人陈某乙、苏某某经事先约定向该二人购买营业执照、公章、对公账户及银行卡,后被告人陈某乙、苏某某组织被告人张某某、梁某某、徐某某、江某某在温岭市办理营业执照、公章、对公账户及银行卡后再予以收购转卖。其中,被告人梁某某将办理的4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账户和银行卡等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陈某乙。被告人徐某某将办理的2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账户和银行卡等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陈某乙。被告人江某某将办理的2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账户和银行卡等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陈某乙。被告人张某某将办理的2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账户和银行卡等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苏某某。被告人陈某乙、苏某某将上述共计10张公司营业执照等卖给被告人陈某甲,被告人陈某甲后再以2000元每家的价格将上述公司营业执照等卖给葛某某(另案处理)。
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6月3日在温岭市城东街道汇头王村阳光美食城附近被温岭市公安局泽国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陈某乙于2020年6月4日在温岭市城东街河边村12幢1号401室门口被温岭市公安局泽国派出所民警抓获。 被告人苏某某于2020年6月2日在温岭市城东街道河边村9幢5号门口被温岭市公安局泽国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梁某某于2020年6月2日在温岭市城东街道逸巢网吧被温岭市公安局泽国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6月2日主动到温岭市公安局泽国派出所投案。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6月16日主动到温岭市公安局泽国派出所投案,被告人江某某于2020年6月17日主动到温岭市公安局泽国派出所投案。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苏某某、梁某某、徐某某、江某某、张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前科劣迹材料、工商登记材料、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归案经过证明及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苏某某、梁某某、徐某某、江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案犯葛某某等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苏某某、梁某某、徐某某、江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苏某某、梁某某、徐某某、江某某、张某某与人结伙,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苏某某、梁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江某某、张某某案发后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苏某某、梁某某、徐某某、江某某、张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静
检察官助理:陈舒静
(院印)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现被羁押在温岭市看守所;被告人苏某某(152********)、梁某某(136********)、张某某(159********)、徐某某(155********)、江某某(152********)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提讯证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柒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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