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公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31983********,汉族,高中文化,泸州市纳溪区人,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镇**村**组**号。2008年因犯抢劫罪被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泸州市江阳区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7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告人陈某乙共谋在江阳区迎晖路三和茶楼内开设赌场以“斗牛牛”的方式组织人员进行赌博,并免费提供餐饮、香烟、水等吸引赌客参赌,按照庄上赢钱总额的百分之五抽头渔利,累计抽头渔利人民币16000余元。罗某某(已不起诉)、李某某(已不起诉)负责发牌抽头渔利,吴某某(已不起诉)负责为赌场望风。
2019年9月20日23时许,公安民警将该赌场查获,当场抓获参赌人员18名,扣押赌资人民币54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娟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乙现在家待审,联系电话15283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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