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二部刑诉〔2021〕Z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8197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路**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无前科。
陈某乙,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路**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无前科。
陈某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路**巷**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奋勇经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9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甲雇佣陈某乙(负责作数和抽水),陈某丙(负责发牌),陈某丁(在逃)、陈某戊(在逃)、陈某己(在逃)及绰号“光头”(姓名不详)等人(负责在赌场外看风),在陈某甲家中开设赌场,通过以扑克牌赌“三公”俗称“大吃小”的方式召集赌博人员进行赌博,参赌人员每次多达二、三十人,每发一把牌,根据赌桌上下注的赌资多少,每把抽佣金十之二十元不等,一般情况下一晚上可以抽到一仟多元以上,将所抽佣金用来发工资,支付完工资后,剩下的钱归陈某甲所有。2020年7月29日23时30分许,雷州市公安局在陈某甲的民房内现场抓获涉嫌参与赌博的十九人,扣押赌具扑克牌一副及赌资壹万伍仟壹佰伍拾贰元人民币(15152元人民币)。直到案发日共计抽水获利约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三人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张某某、周某某等16人的证言
3辨认材料
4扣押物品清单
5微信交易记录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抓获经过
8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当利益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在本案中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明霞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雷州市特殊监所,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羁押在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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