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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等人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10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暂住苏州市吴江区**镇**宾馆**室(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固始县张**乡**村**组)。被告人陈某甲曾因殴打他人,于2010年3月19日被原吴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1月10日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11月4日释放。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苏州市吴江区**镇**村(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固始县张**乡**村**组)。被告人陈某乙曾因殴打他人,于2010年3月19日被原吴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陈某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5200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暂住苏州市吴江区**镇**宾馆(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固始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卢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丙,男,196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6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苏州市吴江区**镇**村(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固始县张**乡**村**组)。被告人陈某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卢某某陈某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卢某某陈某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6月份,被告人陈某甲在苏州市吴江区**镇**路**号经营“**龙虾店”(无经营许可证),和在隔壁经营管材的被害人孙某某因龙虾店油烟排放发生矛盾。6月8日凌晨,两家再次因龙虾店油烟排放发生争吵,继而被告人陈某乙和孙某某发生推搡,被被告人陈某丙等人劝阻,后孙某某将两家门前的垃圾踹倒,陈某乙将此事告知了陈某甲。当晚,陈某甲和被告人卢某某返回后和陈某乙、陈某丙共同采用勒颈、拖拽身体,脚踹、拳打脚踢等手段,将孙某某头部、面部、颈部等部位打伤。经法医鉴定,孙某某头部损伤属人体轻伤二级,面部、双眼、颈部和右上肢损伤属轻微伤。

2020年6月11日、12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乙、卢某某经公安机关联系后,先后至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盛南派出所投案,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卢某某、陈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对被害人的人体损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6.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卢某某、陈某丙均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卢某某、陈某丙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卢某某、陈某丙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卢某某、陈某丙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卢某某、陈某丙犯罪以后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均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文群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卢某某、陈某丙现均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区**镇;联系电话:13776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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